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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江北区某某摄影工作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北区某某摄影工作,陈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某某摄影工作。经营者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江北区某某摄影工作室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营者陈某系重庆市梁平县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由于上诉人即本案用人单位江北区某某摄影工作室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