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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穆书玲与孙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书玲,孙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穆书玲,1986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孙大伟,1978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大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溧阳朝阳支行存款账户6274中的存款11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