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集支行与司有东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集支行,司有东,司道蕊,司家坦,程壮壮,朱士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集支行。负责人孟保国,行长。被告司有东。被告司道蕊。被告司家坦。被告程壮壮。被告朱士祥。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集支行与被告司有东、司道蕊、司家坦、程壮壮、朱士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丙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