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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644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贾某,女,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