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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纳、蒋雨辰等与曹国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纳,蒋雨辰,曹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06号申请人蒋纳(曾用名蒋娜),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蒋雨辰,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曹国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蒋纳、蒋雨辰以被申请人曹国华欠其借款13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国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绥芹菜沟林地5145亩。申请人蒋纳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国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绥芹菜沟林地5145亩;二、查封申请人蒋纳(曾用名蒋娜)所有的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