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XX广与天津市鹏程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臧秀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广,天津市鹏程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臧秀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002号原告XX广,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天津市鹏程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被告臧秀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广与被告天津市鹏程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臧秀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XX广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