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何某琴与丁某美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琴,丁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琴,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何某校,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某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某琴与被执行人丁某美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丁某美因未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某美给付2015年1月至12月份的抚育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某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丁某美给付2015年1月至12月份的抚育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