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通达塑钢门窗型材厂、吴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通达塑钢门窗型材厂,吴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529号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塑钢门窗型材厂,住所地为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被告吴国友。委托代理人马仲华,山东长远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塑钢门窗型材厂、吴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拓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云鹏审 判 员 徐光花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