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毁坏警车及停放在耒阳市公安局夏塘派出所门口的社会车辆。1、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带着起子骑摩托车来到夏塘派出所,见派出所门口停放着一辆猎豹越野警车(湘D06**警),被告人陈某某便用起子将靠近驾驶座前轮扎破,然后离开现场。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毁坏的汽车轮胎价值581元。2、2015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又带着起子骑摩托车来到夏塘派出所,见派出所门口停放一辆捷达警车(湘D13**警),遂用起子将靠驾驶座前轮扎破,然后离开现场。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毁坏的汽车轮胎价值405元。3、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车来到夏塘派出所,见到被害人曾某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牌小车及被害人梁某某的雪佛来牌小车停放在派出所门口,被告人陈某某用柴刀将两辆车的反光镜全部砍坏,又在曾某某车的前盖砍了几刀,之后又用砖头砸了派出所户籍室的卷闸门及窗户玻璃。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丰田凯美瑞小车被毁坏财物价值1684元,雪佛来小车被毁坏财物价值280元,夏塘派出所户籍室被毁坏财物价值877元,共计2841元。4、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夏塘派出所门口,见门口停放着之前的那辆猎豹越野警车(湘D06**警),被告人陈某某用砖头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警灯全部砸坏。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该车被毁坏财物价值2303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曾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和方位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毁财物照片、车辆行驶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谢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