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姚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1执323号申请人:姚某某。被执行人:焦某某。申请人姚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79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