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0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周普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风,张雪松,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01民初149号原告周普风,男。委托代理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松,男。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普风诉被告张雪松、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张雪松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雪松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普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张会兵审 判 员 汪先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