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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本保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郭本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郭本保,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原告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本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郭本保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郭本保目前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6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290.33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判决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