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石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龙大章、张治华申请执行罗来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大章,张治华,罗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石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龙大章,男,1942年8月23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张治华,女,1946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罗来红,男,1969年6月6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龙大章、张治华与被执行人罗来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大章、张治华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22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罗来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来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