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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勇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刑初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勇,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百衡,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世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勇及其辩护人黄百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勇与其女儿田某乙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苑小区的住宅内睡觉时,因父亲田某甲生病住院,女儿田某乙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等原因,认为自己生活压力大,遂欲杀害田某乙。随后,被告人田勇趁田某乙在客厅地铺上睡觉之机,从田某乙背后用左手按住田某乙头部,右手持家中削菜用的单刃尖刀,在田某乙左侧脖颈处用力划了两刀,导致田某乙颈部大量出血死亡。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田勇到小区物管处,声称田某乙自杀身亡,要求小区物管协助处理尸体。小区保安查看现场后,发现田某乙已经死亡,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2015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勇在仁和区大河旅社休息时,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法医鉴定,死者田某乙系锐器伤及左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田勇患有酒滥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尸检报告、DNA检验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勇以故意杀人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田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以“田勇是否承担刑责,证据存疑;建议重新鉴定”等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田勇请求法庭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勇与前妻何某甲生育一女田某乙(本案被害人,殁年22岁)。田某乙年幼时,田勇、何某甲离婚,离婚后田勇未再婚,独自扶养田某乙。田某乙因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田勇照顾。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田勇与田某乙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苑小区家中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勇想到父亲生病住院,田某乙又长期需要照顾,感觉生活压力大,产生杀害田某乙的想法。随后,被告人田勇趁田某乙熟睡之机,持尖刀刺、划田某乙颈部,致田某乙死亡。经法医尸检,田某乙系锐器伤及左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田勇患有酒滥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自述材料等材料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立案查处及被告人田勇的到案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和苑小区,该住宅防盗门完好未见异常。房内卫生间内北墙上见一由上至下擦拭血迹。客厅一地铺上头南脚北仰卧有一具女尸,尸体头部处的南墙墙面上见一长55cm、宽20cm的擦拭血迹。尸体上身外穿意见黑色长袖针织衫,下身赤裸,覆盖一凉被。尸体头部下方枕头与尸体头部之间垫有一条蓝色长裤,凉被、枕头及蓝色长裤上均侵染大量血迹。枕头上见一破口,该破口西南端见一方向与破口相同长划痕。尸体左手大臂下方灰色长裤、尸体上身下方地铺上侵染大量血迹。尸体西侧见一只蓝色塑料拖鞋,紧邻该拖鞋西侧的沙发下方地面上见一把长22cm、刀刃长11cm的“信得利”牌尖刀,刀刃上粘附血迹。客厅地面有擦拭血迹。客厅北侧东端走廊墙壁见大面积擦拭血迹。现场所有门窗均完好无异常。民警对现场血迹及刀具予以提取。3.法医尸体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尸体左侧颈部见一长为12.7cm的创口,邻近该创前上侧见一处长为1.5cm的皮肤浅表创。双手沾附少量血迹,其余无异常及损伤。左侧颈部长12.7cm的皮肤创口,可分辨至少为两条切创合成,创角均锐,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左侧颈静脉破裂,说明死者系锐器伤及左颈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颈部创口拖尾痕明显,结合枕头划痕,表明其运动方式为从死者的颈部右前下向左后上,该损伤死者自己不能形成,应为他人所致。结论:死者系锐器伤及左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田勇辨认出民警在现场提取的“信得利”牌尖刀就是作案工具,同时辨认出该刀就放于家中冰箱上;田勇对杀害田某乙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现场提取的“信得利”牌木制刀柄一把进行扣押。6.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田勇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左手背处有皮肤表皮剥脱现象(抓痕)。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从田勇左、右手指甲、现场提取“信得利”牌尖刀刀柄沾附物中均检出混合DNA-STR分型,其中包含田勇和田某乙的DNA-STR分型;(2)从田某乙左、右手指甲拭子、乳头拭子中检出DNA-STR分型,有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田某乙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58×1021;(3)田某乙阴道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4)从“信得利”牌尖刀刀刃上沾附的可疑血迹、现场地面上沾附的可疑血迹、尸体头部南侧墙壁上沾附的可疑血迹、现场走廊西墙南侧墙壁上沾附的可疑血迹、现场卧室墙壁上沾附的可疑血迹、覆盖尸体被套上沾附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分型与受害人田某乙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58×1021;(5)从现场走廊西墙东侧墙壁上沾附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分型与田勇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45×1022。8.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田某乙的胃内容物、肝脏组织、肾脏组织中未检出安定、阿普唑仑。9.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1)田勇患有酒滥用;(2)田勇对2015年9月5日凌晨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苑小区家中将田某乙杀死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侦查实验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田勇杀害田某乙使用的方法。11.证人证言(1)田某丙证实,田某丙是田勇的亲姐姐。田勇与其女儿田某乙、父亲田某甲一起住在和苑小区。田勇与前妻在十八年前就离婚了,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田某乙。田某乙跟母亲生活了几年后就一直跟田勇生活。田某乙智力有问题,但是田勇和田某乙父女俩关系还是挺好的,只是田勇管教田某乙的方式有问题。田勇平时很喜欢喝酒,酒后就干出许多很神经的事情,有一次把自己手臂割伤,有一次把工资到处乱扔。三、四天前,田勇突然跑到仁和财政局大闹,说父亲田某甲被人毒死了。田勇最近半个月经常独自坐在沙发上自言自语,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田某乙平时没有什么社会交往,睡觉的时候只穿上衣,不穿裤子,包括内裤。田勇家有两把菜刀,还有一把刀放在冰箱上,是一把红色木质刀柄的单刃刀,有20公分左右。2015年9月5日早上,田某乙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田某丙和田勇都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一直到9月6日凌晨1时左右。田勇和田某丙从仁和派出所出来后,到大河旅社住宿,在登记住宿时,田勇面对田某丙,用右手从自己脖子左侧拉到右侧比划了一下,还说了一句“死了”,田某丙觉得田勇的行为很异常,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民警。(2)鲍某证实,鲍某是田勇的亲兄弟。田勇与前妻何某甲十几年前就离婚了,二人的女儿田某乙与何某甲生活了两年,之后田某乙被田勇接回攀枝花,就一直和田勇生活在一起。田某乙智力只相当于三、四岁的小孩,一直没有上学。田勇平时喜欢喝酒,不喝酒是正常人,喝了酒后会发疯,发疯后乱骂家人,有时候自言自语,有时候把工具或刀子等物品拿来敲打墙面,有时候乱吼。田某乙睡觉不脱衣服,有时候不穿衣服睡觉。田勇和田某乙关系很好,田勇很溺爱田某乙,他宁可抛弃兄弟姐妹和父亲,也不会抛弃田某乙。2015年9月4日,鲍某一整天都在中心医院照顾住院的父亲。(3)张某甲证实,张某甲是和苑小区的保安。2015年9月5日早上8点过,杨某甲和田勇从小区里面出来,杨某甲说田勇的女儿自杀了,杨某甲和张某甲一起到田勇住的2-1看情况。张某甲发现田勇家很乱,在进门左手边的地上有个地铺,上面仰面朝上躺着个女的,身上盖着被子,脑袋露在被子外面,眼睛闭着,发际线处和头发上都有血迹,头方向的墙上也有血迹,没有呼吸迹象。张某甲打了报警电话和“120”。田勇特别爱喝酒,经常都闻到他身上很大的酒味,他一直不太正常,上个月田勇还说他自己的父亲自杀了,后来警察都来了,但是他父亲好好的。田勇还把钱丢在门口,而且有一次田勇自己用刀在手腕上划了一刀。田某乙看上去就不像正常的人,最近也没看见她有什么异常的行为。(4)杨某甲证实,杨某甲是和苑小区的保安,其证实的内容与张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杨某甲还证实,案发当天,田勇先找到杨某甲,说他女儿自杀死了,要求小区给他开证明。(5)张某乙证实,张某乙是和苑小区的保安。案发当天杨某甲带着田勇来找张某乙,杨某甲说田勇说他的女儿自杀了,让张某乙出证明。(6)杨某乙、蒋某某证实,杨某乙和蒋某某都是和苑小区的住户。田勇平时很爱喝酒,喝酒后就大吼大叫、砸东西,田某乙智力有点问题。(7)何某乙证实,何某乙和田勇是朋友。何某乙和田勇在一起主要是喝酒,田勇喝醉了酒就撒酒疯,平时很正常,和普通人没有区别。田勇的女儿田某乙平时表现很傻,是个智障。田勇和田某乙父女关系很好,田勇吃饭时基本都要带她。(8)付某某、薛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王某等人证实,五人均是盐边县林业局的职工,田勇喜欢喝酒,酒后会有一些不正常的行为,生活上能够自理,平时没有发现田勇有暴力行为。(9)胡某某、李某某证实,二人与田勇是同一监室,在看守所期间,田勇生活上能够自理,没有暴力行为。(10)肖某某、杨某丙证实,肖某某和杨某丙是仁和医院的医生和护士。2015年9月5日上午,肖某某和杨某丙按120急救指挥中心的指令到达和苑小区,在田勇家中,肖某某和杨某丙看见客厅有一名20来岁的女性躺在地铺上,头部下的枕头被血浸透了,身上盖着被子。肖某某和杨某丙对该女子进行了生命体征检查,发现该女子已无生命体征,就将情况告诉了在场的警察,并做了登记。(11)何某甲证实,在田某乙3、4岁的时候,何某甲就和田勇离婚了。田某乙和何某甲生活了一段时间,田勇把田某乙带走了,后一直随田勇生活。田勇平时喜欢喝酒,脾气不好。12.被告人田勇供述,田勇是盐边县林业局的职工,十几年前与前妻何某甲离婚,二人的女儿田某乙跟何某甲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田勇将田某乙带回攀枝花,一直跟田勇生活,田某乙是1993年出生的,智力只有4、5岁小孩的智力,田勇对女儿很好。2015年9月4日,田勇和田某乙像往常一样在家吃过晚饭后就看电视,到了睡觉时间就去睡觉。田勇在客厅搭了地铺,和田某乙在地铺上睡。9月5日凌晨4点过,田勇上完厕所,想起自己的父亲患癌症在医院住院,女儿又是智障,感觉生活压力很大,于是就产生了将田某乙杀害的想法。田勇从家中冰箱上找到一把削菜用的刀,刀有7寸左右长,是一把尖刀。田勇走到田某乙睡觉的地方,用右手握住刀柄,刀口向下,右手指压住刀背,将刀尖贴在田某乙的喉部中间位置偏左一点,然后用右手先下压刀尖,使劲将刀杀进田某乙喉部中间偏左一点的位置,顺势向后颈部划拉,然后将刀抽出来,血就慢慢流出来了。田勇看见田某乙脖子划开后,伤口很大,长度从喉管附近一直到颈部附近,大约有4、5寸长,宽度大概有2、3公分,深度有3、4公分,流了很多血。田某乙被划后醒了,叫了起来,田勇用左手把田某乙的脸按向朝大门的方向,田某乙用左手抓田勇的左手,将田勇左手大拇指根部位置抓破了,田勇又用刀抹了田某乙脖子一刀。田某乙抓了1、2分钟就放开了。田勇听见田某乙喉部发出声音,就拿起田某乙的裤子擦田某乙脖子上的血,把裤子堵在伤口处。田勇去卫生间洗了手回来发现田某乙没有气息了。田某乙当晚睡觉时穿的是黑色上衣,下身没穿。杀了田某乙后,田勇将刀扔在旁边。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田勇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勇因女儿田某乙生活不能自理感到压力而杀死田某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田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勇的辩护人提出“田勇是否承担刑责,证据存疑;建议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与鉴定机构对田勇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勇长期悉心照顾田某乙,却因生活压力一时冲动将其杀害,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玲审 判 员  蔡林玲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