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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执200号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胜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詹军文,男。被执行人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军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广华,男。被执行人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胜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舒胜孙,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胜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胜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胜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胜孙银行存款18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