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76号罪犯杨志,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了(2007)绥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7)黑刑一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绥化市中级人民(2007)绥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以故意伤人罪判处罪犯杨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8年3月13日入监服刑。2010年3月4日经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3)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剩余刑期十八年十个月零二十一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