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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909号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照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婧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9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郑 波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