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曲亚杰与山东好当家海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亚杰,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曲亚杰,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俊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民,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双成,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曲亚杰与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亚杰的委托代理人梁文波,被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民、武双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亚杰诉称,曲亚杰于2011年3月某某日到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处工作,2015年2月某某日,因好当家济南分公司长期拖欠曲亚杰工资、销售提成及开户奖励,并且未依法足额缴纳(漏缴少缴)社会保险,曲亚杰依法解除了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曲亚杰离开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28元。曲亚杰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仲裁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12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部分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曲亚杰请求:1、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曲亚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1368元;2、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曲亚杰带薪年休假工资6250元(2012年3天,2013年5天,2014年5天共计13天);3、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曲亚杰2015年1月份工资5228元;4、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曲亚杰加盟店开户奖励4000元;5、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原告曲亚杰销售提成11330元;6、诉讼费用由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承担。原告曲亚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5]124号裁决书,证明该案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自2011年8月才开始为曲亚杰缴纳社会保险,而曲亚杰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3月某某日;证据3、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证明因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拖欠工资、漏缴社会保险未安排年休假等原因,曲亚杰依法解除了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通知公司;证据4、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的车辆行驶记录单各一份,证明曲亚杰加班的事实,上有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经理赵某某的签字;证据5、好当家营字[2013]某某号文件、好当家曲亚杰销售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曲亚杰共计应得提成为11330元;证据6、某某某某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曲亚杰在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28元;证据7、曲亚杰2012年至2013年的银行收入流水明细,证明曲亚杰2012年、2013年的平均工资情况。被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辩称,曲亚杰在工作期间私自收取客户货款主动提出辞职,好当家济南分公司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曲亚杰从事销售职务,工作时间不定,不应支付其年假工资,加盟开户奖励及销售提成不符合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政策,不应支付,曲亚杰2015年1月的工资是赔偿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损失,也不应支付。被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曲亚杰的工资为2300元/月,起止时间为2014年3月某某日至2015年3月25日,合同第十九条第十项约定曲亚杰的同类经营责任;证据2、曲亚杰的离职申请交接单,证明曲亚杰2015年2月某某日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辞职;证据3、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客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出具的证明,证明曲亚杰将公司的39000元货款私自让客户孙某某汇至个人账户,没有让客户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处进货,客户无法领取本应给予的进货返利,好当家济南分公司也未收到货款,曲亚杰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证据4、孙某某账户明细及某某银行汇款单(以上证据均无银行盖章,系某某某某大酒店制作),证明客户给曲亚杰打入39000元货款的事实;证据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大酒店营业执照及加盟合同,证明孙某某为加盟商;证据6、关于下发业务规范的重要通知,证明严禁业务人员私自收款侵吞差价。经对原告曲亚杰、被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济南历下好当家海洋食品某某某某店为曲亚杰缴纳了社会保险;好当家济南分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成立,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曲亚杰的社会保险由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缴纳。2014年3月某某日,曲亚杰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某某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合同约定曲亚杰担任销售经理职务,试用期工资2300元/月,合同履行期间,曲亚杰严禁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期间同类业务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收入归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所有,若造成损失的,曲亚杰负赔偿责任。曲亚杰入职后,开始从事相关商品销售工作。2015年2月某某日,曲亚杰填写了离职申请交接单提出辞职,该交接单载明曲亚杰2015年1月份工资至离职前工资未发放、财务账面无个人欠款挂账,2013年盐渍海参提成未发、2014年开户奖未发;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总经理在该交接单上签字。2015年2月某某日之后,曲亚杰未再到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工作。2015年3月30日,曲亚杰向好当家济南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因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加盟店开户奖励和销售提成等原因,通知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4月16日、2014年5月12日,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在两份加盟店开户奖励申请单上签字,该申请单载明曲亚杰作为某某某某某贸有限公司的签约业务人员,奖励金额均2000元;但是,该两份申请单中的股份公司副总、董事长审批两栏中并无相关审批签章。曲亚杰解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为5228元/月。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未支付曲亚杰2015年1月份的工资。曲亚杰为证明其提成数额,还提交了《盖某某换货说明》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相关销售政策打印件等证据,但是上述证据中并无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对于具体提成数额的签章确认。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提交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出具的证明,称该酒店将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货款39000元汇至曲亚杰个人账户,且由于曲亚杰原因导致该酒店没有从好当家公司直接进货,致使该酒店无法领取公司给予的进货返利;为此,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还提交了加盟合同、加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公章的相关转账截图及转账明细列表。2015年4月17日,曲亚杰到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2月工资1045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368元,支付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带薪年休假工资12980元,支付加盟店开户奖励4000元和销售提成11330元。该委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5]124号裁决书,裁决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曲亚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某某元、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04元,加盟店开户奖励4000元,2015年1月工资2300元。曲亚杰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来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曲亚杰、被告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曲亚杰称2011年3月某某日实际入职,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济南历下好当家海洋食品某某某某店在2011年8月开始为曲亚杰缴纳社保,故本院认定曲亚杰于2011年8月份开始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好当家济南分公司于2013年12月开始为曲亚杰缴纳社保,双方于2015年2月某某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定曲亚杰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某某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提交的曲亚杰离职申请单已载明,曲亚杰财务账面无个人欠款挂账,且2015年1月份工资未发放,故对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认为曲亚杰拖欠货款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曲亚杰要求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曲亚杰未证明该月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2300元/月,故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应支付曲亚杰2015年1月份工资2300元。据曲亚杰的离职申请单记载,曲亚杰2014年开户奖未发,结合曲亚杰提交的由王某某签名的加盟店开户奖励申请单记载的金额,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应支付曲亚杰2014年加盟店开户奖励4000元。因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曲亚杰劳动报酬,曲亚杰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曲亚杰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5228元/月为标准认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曲亚杰于2011年8月开始与好当家济南分公司的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未证实系曲亚杰个人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变化,也未证实曲亚杰曾经领取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应支付曲亚杰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228元/月×4个月=20912元。对于曲亚杰要求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曲亚杰2014年之前的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2015年度折算不足1天,故好当家济南分公司应支付曲亚杰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228元/月÷21.75天×5天×2=2403.68元。好当家济南分公司辩称曲亚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曲亚杰要求好当家济南分公司支付2013年度提成11330元的诉讼请求,因曲亚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提成金额,对于曲亚杰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亚杰2015年1月份工资2300元;二、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亚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912元;三、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亚杰加盟店开户奖励4000元;四、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亚杰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403.68元;五、驳回原告曲亚杰要求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2013年度销售提成11330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曲亚杰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骐宁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