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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诉李鑫、施兴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李鑫,施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正云,天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兴波,男。上诉人玉溪众鑫大型机械设备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施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柏县法院(2015)双民初字12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玉溪众鑫设备公司与李鑫虽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李鑫应承担给付装载机价款的义务,但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和李鑫又与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已明确约定李鑫将应收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装载机款权益转让给了玉溪众鑫设备公司,用于清偿其应给付玉溪众鑫设备公司的装载机余款。本案中,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为玉溪众鑫设备公司与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现玉溪众鑫设备公司要求李鑫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属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玉溪众鑫设备的起诉。宣判后,玉溪众鑫设备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发回再审或直接审理。理由如下:李鑫因购买装载机款不够,只能通过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办理12期融资分期的方式支付装载机款,玉溪众鑫设备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是合作关系,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将李鑫要购买装载机从形式再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部份的装载机款全部支付给玉溪众鑫设备公司,装载机又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出租给李鑫,李鑫按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合同期满租赁费付清装载机归李鑫所有,在李鑫履行合同期内,李鑫只要未付任何款项,玉溪众鑫设备公司都必须支付。但从一审的裁定书中,变成了李鑫将装载机卖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而且又变成了李鑫将应收融资租赁公司的装载机款权益转让给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在玉溪众鑫设备公司与李鑫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6、7条约定,李鑫不能依照与融资租赁公司合同按期足额还款的,上诉人就有权要求李鑫提前完全付款,因玉溪众鑫设备公司系李鑫融资分期的担保方,在融资分期手续完备后,被上诉人负有遵守融资分期合同条款的义务,若因被上诉人逾期支付融资分期款导致上诉人产生担保代偿的,被上诉人即产生对上诉人代偿款的付款责任,并承担代偿款项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玉溪众鑫设备公司、李鑫、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方《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中出租方系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李鑫、经销商为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合同“鉴于”部份1条“承租方已经与经销商签署了购买机械设备的销售合同。”3条“出租方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向承租方购买机械设备并取得该设备所有权,再将所购机械设备回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依约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合同3约定第三条对交易性质的约定为“本项目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即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向承租方购买机械设备,并将所购机械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一《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租方)为李鑫、买受人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销商为玉溪众鑫设备公司,并约定了合同的标的物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李鑫的要求向李鑫购买的标的物。”通过以上合同约定均可以看出本案所谓《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买卖合同》始终均认可李鑫与玉溪众鑫设备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3.2条“承租方、出租方和经销商三方均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将其在《买卖合同》项下应收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款权益转让给经销商,用于清偿其在《工程机械买卖合同》项下应付经销商的机械设备余款,经销商不再要求承租方偿付。”仅仅只是对《买卖合同》项下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设备款的特别约定。而李鑫与玉溪众鑫设备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履行,故李鑫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故原裁定应予撤销,并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柏县法院(2015)双民初字12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双柏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晓黎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