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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窦树兰与张金波、李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树兰,张金波,李树民,刘学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56-1号原告窦树兰,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被告张金波,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树民,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学菊,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窦树兰与被告张金波、李树民、刘学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