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046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0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自利,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郑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