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杰与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3行初31号原告梁杰。委托代理人孙强。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建峰,该局局长。原告梁杰不服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朋审 判 员 刘忠诚代理审判员 万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