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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杰与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3行初31号原告梁杰。委托代理人孙强。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建峰,该局局长。原告梁杰不服被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朋审 判 员  刘忠诚代理审判员  万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