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207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陈艳雄,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