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常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51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