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2018姜梅与詹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梅,詹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019号原告姜梅。委托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永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6号首席国际1楼。原告姜梅与被告詹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