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81号原告边某某,男,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票市青年路35号楼4单元503室。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建设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阳,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六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北票市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生代理审判员 韩金妮人民陪审员 魏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