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3号原告唐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