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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43号原告唐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瑞松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