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平阴家家福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1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经营者刘新,经营地址山东省平阴县孝直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