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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霍虹均、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虹均,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虹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三通海事检验咨询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霍羿名,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三通海事检验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霍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建芳,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50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元,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霍虹均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虹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霍虹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