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甲、黄某乙等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甲,黄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黄甲,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黄某乙,男,200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理人黄甲(系被告黄某乙的父亲)。被执行人周某甲,男,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理人周乙(系被告周某甲的父亲),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甲、黄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黄甲、黄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陆某某对王微丽遗产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或继承的王微丽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15,556元。执行中查明,关于被继承人王微丽的遗产继承,继承人已进行诉讼,本院2015年11月30日予以立案审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负有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甲、黄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陆某某应在继承王微丽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现遗产继承案件尚在审理中,继承遗产的范围尚不明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