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执字第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春梅、赖爱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赖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爱芳,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爱芳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元整(¥)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