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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48号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影,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告:胡娟,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