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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怡恬,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郑国兹,叶晓红,郑建洪,程玉君,陆美,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史泽夫,行长。被执行人王怡恬,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怡恬。被执行人郑国兹,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叶晓红,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建洪,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程玉君,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陆美,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伦斌。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51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王怡恬、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郑国兹、叶晓红、郑建洪、程玉君、陆美、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怡恬、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郑国兹、叶晓红、郑建洪、程玉君、陆美、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怡恬、上海潭瑞工贸有限公司、郑国兹、叶晓红、郑建洪、程玉君、陆美、上海亿华钢材仓储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5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