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萍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29号申请人刘志萍,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玉琴,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志萍、张玉琴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志萍、张玉琴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同财(曾用名刘同才)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新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店政字第1706009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140520123号】,由甲方刘志萍继承,归甲方刘志萍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