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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滢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滢,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56号原告于滢,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成荫路环秀中里。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颖,公关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滢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滢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广超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