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刑艳国、李国柱、刑小兵、王海龙、田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2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艳国,李国柱,刑小兵,王海龙,田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邢艳国。被执行人李国柱。被执行人刑小兵。被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田文生。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刑艳国、李国柱、刑小兵、王海龙、田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