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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文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752号罪犯张文义,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了(2005)哈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5年3月15日入监服刑。2009年1月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