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2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超胜与顾寿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胜,顾寿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095号之一原告:刘超胜。被告:顾寿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胜与被告顾寿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超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共计1260元,由原告刘超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