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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诉告李茂生、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李茂生,宋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5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负责人戴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翃,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起海,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茂生,男,汉族,宁都县人。被告宋红英,女,汉族,宁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与被告李茂生、宋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249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振伟人民陪审员  段裘金人民陪审员  钟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