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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谢传如与葛长利、张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如,葛长利,张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733号原告谢传如,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文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长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如与被告葛长利、张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