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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XX与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6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雪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杨雪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