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何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何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001号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名:金华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陈达法,总经理。被告: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