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3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乙,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乙至本市桂林路XXX号上海师范大学14号楼410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各1台。2、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周某乙至本市松江大学城立信会计学院科创楼916室,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内有人民币50元及身份证等物的钱包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元)。3、2016年1月1日17时30分许,周某乙至本市邯郸路XXX号复旦大学光华楼主楼2楼大厅,窃得被害人乔某的内有身份证等物的钱包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元)。4、2016年1月2日16时30分许,周某乙至上述复旦大学理科图书馆201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5、2016年1月8日15时30分许,周某乙至上述复旦大学光华楼西辅楼406室,窃得被害人司某某的魅族牌魅蓝NOTE2(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华为牌手机各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6、2016年1月13日12时30分许,周某乙至上述上海师范大学西部图书馆108阅览室,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连有鼠标、电源适配器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5元)。公安机关接李某某报案后,于同日将周某乙抓获。到案后,周某乙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周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乔某、陈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乙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周某乙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乙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乙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