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34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海霞,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霞、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生女儿杨某乙,于2014年3月20日生儿子杨某丙,现在均跟随被告杨某甲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