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187号原告梁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