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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满-孙利国、孙利民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孙利国,孙利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881号原告孙满。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满与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满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利国、孙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满撤回对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孙满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