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满-孙利国、孙利民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孙利国,孙利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881号原告孙满。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满与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满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利国、孙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满撤回对被告孙利国、被告孙利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孙满负担。审 判 长 姚金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