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二勇与被告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16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致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