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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二勇与被告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16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致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