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破字第00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宇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破字第00003—10号申请人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2016年4月20日,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在破产中的破产财产已按破产方案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2013年12月26日,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同时本院予以裁定确认。表决通过了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清算工作报告、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现查明,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债务总金额为16,286,269.50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72,395.51元,优先拔付破产费用172,395.51元。清偿职工债权、税金债权、普通债权清偿额均为0元。现申请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管理人据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蒋兴平审 判 员 何凌云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