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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60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国全与张华、九江金牌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全,张华,九江金牌实业有限公司,瑞昌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60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全,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张华,农民。被执行人:九江金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鸿运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瑞昌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鸿运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九江金牌实业有限公司在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股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