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庞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民初302号原告庞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庞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立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夏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够。××××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干活挣钱,对家庭不尽责任,被告父亲常喝酒,生活不得安宁。2016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两人分居至今。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判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和睦,双方互相了解。没有不挣钱,一直在外干活,挣的钱也都给了原告。如果离婚,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夏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刘某乙。原告称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此要求离婚。原被告2016年正月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不是儿戏,维系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相互沟通,且原被告已育有一子,各自应承担起家庭责任。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雪霞 来自